餐饮服务场所有害生物预防控制研究

   日期:2019-08-16     浏览:1504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三、协同合作,预防控制有害生物
从本文前两个部分的梳理中可以发现三个值得 关注的问题。一是国家各部门已形成共识,鼠、蝇 、蚊 、 蟑螂等生物无论是对食品安全还是对疾病预防控制 都是重大的负面影响因素,应积极防制;二是无论从 食品安全角度使用的“有害生物”概念,还是卫生领域 一直沿用的“病媒生物”概念,其实属于“一体两面”,出发点和目的都是对鼠、蝇等有害生物的防制,将其 负面影响降低到可控、安全的水平;三是对同一个规 范对象,两套法规体系都出现了职责分工模糊不清、 执行标准互有抵触、法律责任重复设置等问题,不利 于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深人推进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保障,对餐饮服务主体的重复检查、朝令夕改也与全国 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相违背。为更好解决以上问 题 ,笔者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。
(一) 明确职责分工
2016年 2 月 ,《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 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》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四类公 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,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 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。但 是 ,国务院在2016年 2 月修订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》以及原国家卫计委在2017年 12 月修订的《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中仍将饭馆等四类场 所归入公共场所,并且进一步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配 备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,或者擅自停止使 用 、拆除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 营者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 行责令限期改正、罚 款 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等行政处罚。2018年 11月 ,《市场监管总局办 公厅关于四类场所许可整合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》明 确指出,整合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仅限于有关食 品安全的内容,市场监管部门对病媒生物的防控本身 没有相关职责,卫生部门应当按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 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》履行防控病媒生物的 相关职责。
反观《食品安全法》,除了第三十三条中设定了防 蝇 、防鼠、防虫设备或者设施作为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之一,并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,而负有工作责任 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不止市场监管部门一家。基于 地方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的区别, 面对庞大数量的餐饮服务场所有害生物防制设施的 督促监管,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,由卫 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行政处罚。
(二) 明晰防制标准
食品安全领域法规体系中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 作规范》详细规定了防制设施设备标准,卫生领域法规体系中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》和《病媒生物综合 管理技术规范》详细规定了防制设施设备标准,虽然 标准的出处不同,但经过对比研究发现,具体的技术指 标大同小异,比如都规定从建筑结构人手避免有害生 物侵人和栖息,通风口和换气扇应加装防虫筛网,门 口应使用防蝇帘或者风幕机,最重要的是都遵循了物理 防治为主、化学防治限制使用的原则。但是,卫生标准 相比食品标准更严格更细致,比如防鼠板或门的规格 和使用条件,防蝇帘或防蝇纱网的规格,直接人口食 品经营场所的防蚊蝇设施要求等。关键问题是,卫生标 准虽然严格细致便于操作,但均是由卫生部门提出 发布并归口的推荐性标准,是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执 行 ,并强制要求餐饮服务场所经营者遵守,值得商榷。
(三)共治违法行为
在日常监管中,常出现餐饮服务场所取得了食品 经营许可证,符合食品安全“有害生物防制”许可要求, 但是却达不到卫生“病媒生物防制”标准要求,进而达 不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,而食品监管人员不熟悉 也不习惯执行卫生标准。笔者认为,对于餐饮服务场所 有害生物防制设施设备,不能一味追求高标准严要求, 应考虑到社会环境现状和经营者承受能力,在保障食 品安全的前提下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措施,促进“大众 创 业 、万众创新”,努力做到降低准人门槛、营造便利 环境。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四条“对当事人的同 一个违法行为,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”的 规定,有害生物防制设施设备可以在属地政府的领导 下 ,由市场监管、卫生监督、市容环境、城市综合执法 等多部门联合监管,但不能多头处罚、重复处罚,应严 格依据卫生条口法律法规,由卫生部门进行行政处罚。
另外,部分地方人大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,审议 通过了地方法规,明确了监督与检查职责,奖励与处 罚办法,为更好地开展有害生物防制,保障食品安全,创 建国家卫生城市奠定了制度基础,提供了法律武器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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